2005年10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专家建议对死刑案件采用最高限度证明标准
李玉花

  本报电 限制、废除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的一种发展趋势。我国在短期内不具有废除死刑的可能性,采取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应当是目前我国死刑立法、司法的立足点。笔者从昨天在北京举行的中德刑事司法政策改革研讨会上了解到,这一点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死刑复核程序是使死刑得到正当适用的基本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近期收回一度被授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行使的死刑核准权,将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确保司法公正。著名刑事诉讼学者陈光中教授认为,对死刑案件应采用最高限度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即便涉及重大嫌疑,如果证据没有达到证明被告人具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唯一性证明标准,不能作出“留有余地”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等判决,而应当依照“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由于死刑案件涉及生命权的予夺,应当尽量提高程序正当化程度,所有复核的死刑案件被告人应有权聘请律师,公诉人有权参与,复核庭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在关键事实存在明显分歧的案件中,应当到被告人关押地进行听证。陈光中教授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死刑复核程序改为三审程序,增加合议庭成员,规定死刑案件强制上诉制度,审理内容包括事实与法律。
  此外,学者还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应设立期限,以一年为宜,必要时可延长至两年。
  据悉,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共有来自中国、德国学术界、司法实务界的40余名代表出席。研讨会还将就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进行研讨。德国驻华大使史丹泽博士出席了会议。(李玉花)